关于执行玄武区公费医疗新标准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根据玄武区公费医疗办公室规定,对于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执行药品范围、门诊费用报销等要求有所调整,特此通知如下:
一、药品报销范围
药品报销范围执行2010年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计划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较过去有所扩大。具体药品可以通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等网站查询。
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特殊检查、治疗费≥200元的需提交《南京地区公费医疗病人特殊申请表》,
《申请表》由学校审批备案(审批程序:由校医室审核、分管校长签字,校办批准盖章)。未经批准备案,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检查、治疗费≥500元的个人自付20%;抽血项目中单项单价超过100元的费用,个人自付20%。
三、报销注意事项
1.就诊时必须使用公费医疗专用病历;2.挂号时说明自己是享受市直公费医疗报销的;3.交费时要求医院打印带有报销比例的发票;4.办理报销时凭专用病历,将票据按日期时间顺序整理至医务室审核;报销时必须结清阶段内所有票据,逾期自动作废。
四、根据规定重申:
用药严格按“急性病三天量、慢性病七天量”,对某些需要长期输液的慢性病患者可放宽至7天;对某些需要长期连续口服用药的慢性病患者可放至15天;超量用药自付药费。
五、根据规定强调:
就诊必须在本人的定点医院,如需转诊至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必须按级转:由一级医院转二级医院、由二级医院转三级医院。报销时凭定点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按规定报销,未经转诊的或不按规定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如急诊疾病,在非定点医院看急诊所产生的费用凭病历和相关急诊票据按规定予以报销;如不属于急诊疾病范畴的,盖上急诊印章也不予报销。
本通知至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中学 公费医疗管理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