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委区政府领导一律挂钩重大项目、重点企业、高层人才,帮扶贫困家庭以及分管联系街道、社区各不少于1个,月均走访驻区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人才、困难群众各不少于1次。
二、区委区政府在区内开展各类调研考察,一律不挂标语横幅,不安排迎送,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等活动,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安排宴请,不层层陪同、不收受礼品。
三、区委区政府领导驻点调研,一律不安排摄影、摄像,随行工作人员不超过2人,当地陪同干部不超过2人。
四、区委区政府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一律不布设花草,不摆水果、香烟,不发礼品,不安排宴请会议代表。
五、精减区委区政府会议数量和规模,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一律安排各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出席,无关人员不陪会。
六、缩短区委区政府会议时间,综合性、一般性会议时间一律分别不超过1.5小时、1小时。
七、区委区政府领导作工作报告和综合性的工作部署讲话,时间一律分别不超过1小时和半小时。
八、区委区政府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区委区政府领导调研,一律不预先定调,不事先审核发言稿,不事先起草讲话稿。
九、区委区政府作出重大决策或重要部署,研究重要文件或重大项目之前,一律要广泛调查研究,征求专家和群众意见,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相关人士意见。
十、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纪要明确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一律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明确的牵头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
十一、区委区政府下发的文件(涉密件除外),一律不印发纸质,以电子文档传送到各单位;区委区政府各保留一份工作简报,凡重点工作、重要信息(涉密、内部工作除外),一律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介对外发布。
十二、区委区政府下发的业务性文件或批复,一律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签发;全局性文件或批复和规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文件或批复,由分管领导提交主要领导签发。
十三、提交区委区政府领导签批的业务性文件或请示,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和政策性文件或请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批,否则一律视作同意。
十四、严格控制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队出国出境访问和到外地学习考察的次数、人数和天数,因公出差一律不安排观光旅游等活动。
十五、区委区政府领导出差,一律不安排区领导和无关人员迎送,不超标乘坐交通工具和安排食宿。
十六、区委区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企事业单位庆祝会、纪念会。
十七、区委区政府领导观看辖区内商业性演出、展览,一律自费。
十八、区委区政府领导一律不得超标准占用住房和配备车辆、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办公用品,不得占用(租用)企业和下属单位住房、车辆、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办公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