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
苏教办备〔2013〕9号
———————————————————————————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促进实验教学系列活动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水平,我厅决定开展2013-2014年度促进实验教学系列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项目
(一)初中化学实验教学技能大赛;
(二)初中物理优秀综合实践活动评选;
(三)高中理化生优秀实验教学设计评选;
(四)第二届高中物理研究性学习成果汇报展评(JSYPT)。
二、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有关活动方案(见附件),认真落实组织机构和人员,足额安排活动经费,做好各项活动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课程标准要求,切实推进学校实验教学工作,开齐开足实验课程,努力提高教师的实验操作技能,更好地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活动由省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中心和省中小学教学研究室共同承办。请各地根据各项活动的安排,将活动有关的表格、材料等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到省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中心。
附件:
1.初中化学实验教学技能大赛方案
2.初中物理优秀综合实践活动评选方案
3.高中理化生优秀实验教学设计评选方案
4.第二届高中物理研究性学习成果汇报展评(JSYPT)活动方案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9月24日
高中理化生优秀实验教学设计评选方案
一、评选目的
实验教学是高中理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课程目标,全面提高学生科学素养的重要途径。为鼓励教师合理开发实验教学资源,优化实验设计和实验教学设计,提升教师的实验教学能力,发挥实验在高中理科教学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教学质量,特举办本次活动。
二、评选范围
按照高中物理、化学、生物等三个组别分别进行评选。
三、评选内容
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和现行相关学科教材,参评教师自行选取一个课题(或知识点)设计实验教学方案,要求:
(一)选题立意体现新课程理念,有明确的教学目标,能依据教学目标选择合适的实验内容和实验类型(如演示实验、学生实验、探究活动等),通过实验有效解决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提高教学质量。
(二)鼓励在实验设计上的创新,不局限于传统的实验方案,仪器和器材的选用可以是常规的实验仪器、日常生活物品、自制仪器,也可以是常规的实验仪器与数字化实验仪器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整合应用。
(三)鼓励在实验教学设计上的创新,结构上突出实验教学主线,通过教师和学生的实验活动,在学生知识学习、技能训练、科学素养养成、学科兴趣培养等方面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和效率。
(四)参加评选的实验教学设计为包含有实验教学的一个教学片断,应包括以下项目:
1.课题名称。
2.实验教学目标。要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忌空话套话。
3.实验内容。包括实验名称,实验器材、装置(附照片或图片),主要实验材料的准备。
4.实验教学设计思路。包括教学重点、难点,实验对达成教学目标所起的作用,主要教学策略,实验类型(演示实验、学生实验)等。
5.实验教学过程。应详实、具体,不仅有教学和实验程序的叙述,更要有对实验过程和学生学习情况的预测和相应的应对措施。
6.说明。包括所选实验和实验教学的特色及创新之处,以及对学生学习所起的积极意义。
四、评选方式
评选活动采取网络和现场评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参加评选的教师自行在江苏实验教学研究网上注册报名,并上传参评作品,每人限报1个作品,每个作品署名限1人。
(二)评选分初评和终评两轮进行。
1.初评
(1)市级教育装备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推荐的教师作品进行初评,各市可在对参评教师上传作品评选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是否需增加其它评选内容,如有增加,评选方式由各市自定。
(2)市级教育装备管理部门根据初评结果上报推荐参加终评的作品,每市每学科可推荐的作品数量按该市该学科上传作品总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根据全省上传作品数量另行确定。
(3)各市推荐参加终评的作品上报前可进行修改,但不得改变选题。
2. 终评
(1)省教育装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进行终评。
(2)每学科参加终评的作品总数为60件。
(3)终评分书面评审和说课两个环节进行:书面评审环节由评委对参评作品评分,每学科排名前30的作品获得参加说课的资格;说课环节由作者对参评实验教学设计进行说明、展示主要实验操作过程并回答评委提问,每件作品限时15分钟。
五、奖项设立
(一)个人奖:现场说课得分排名在每学科前10名的作品获得省一等奖,排名11-30名的作品获得省二等奖,参加终评但未进入说课环节的作品获得省三等奖。
(二)团体奖:根据各市上传作品数和获奖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分别设立团体奖和优秀组织奖若干名,具体评选方案另行制定。
六、时间安排
(一) 2013年11月1日-12月31日为注册报名和作品上传时间,12月31日18:00停止作品上传。
(二)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初评。
(三)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终评,具体时间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