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教育局有关年度考核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我校年度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屠桂芳
组员:张恒柱 徐伯钧 魏 昕 伏 新 郑 兵 杨潘顺
高学林 杨 敏 潘永斌 张 魏 张胜余 邵 睿
二、不断完善考核办法,努力提高考核质量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三个结合: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使考核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三、发挥平时考核的作用,把继续教育纳入考核内容
平时考核是教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基础,平时考核记载的资料是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在实施过程中,要特别重视教职工的工作态度、教学能力、教育教学业绩与教科研水平以及师德表现等方面因素,真正发挥年度考核的激励功能。
宁教高师[2006]17号文《南京市中小学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工作意见》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情况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内容。要引导广大教师进一步重视在职期间的继续教育,以提升教师的专业化素养。
四、进一步明确考核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
(1)继续执行市区人事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考核的要求。
(2)新录用的教师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3)调动的教师,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支教的教师,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支教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和受援学校提供。
(5)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教师,不进行考核。
(6)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教师,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7)受警告处分的教师,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教师,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8)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9)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10)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11)受党内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12)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13)涉嫌违反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当年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8)、(9)、(10)、(11)、(12)条的规定办理。
(14)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严格控制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我校今年年度考核优秀指标数为24人(不含校级领导)。
六、加大对年度考核结果使用的力度
考核结果是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续聘、解聘、调整岗位、奖金福利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南京市第十三中学
20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