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申请指南及工作通知

文 / 曹晨 责编 / 曹晨 2015-09-09 点击 915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是教育公平的重要基础,是教育民生的重要工作。为全面宣传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切实保障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让教育资助温暖每一位困难学生,帮助他(她)们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为此我们编写了本指南,以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办理资助申请时参考。

符合以下条件,意向申报者,请至德育处曹晨处申报。联系方式:83269931
 
资助对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南京市农村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
◆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孤残学生
◆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
◆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南京市低保边缘家庭子女
◆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其他因突发情况致贫家庭子女
 
资助标准:
◆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标准为:公办三星级(含)以上高中每人每学期850元;公办二星级高中每人每学期650元;公办二星级以下和无星级的高中以及民办高中每人每学期500元。
◆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办教材费、作业本费和社会实践活动费,其中代办教材费、作业本费减免标准为每人每学期320元,社会实践活动费减免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00元。对在学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住宿费。
以上为减免的教育收费。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000元。
 
申请流程:
◆资助申请
    新学期开学报到时,凡符合我市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对象的学生,到所在学校办理资助申请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须持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南京市农村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须持南京市各区农委或农工办开具的《低收入纯农户证明》;特困职工家庭子女须持区级或区级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孤儿须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残疾学生须持残联发放的学生本人的《残疾证》;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须持相关证明;南京市低保边缘家庭子女须持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边缘家庭待遇证明》;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须持残联出具的《享受特困残疾人家庭待遇证明》;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其他因突发情况致贫家庭子女,须持街镇(含)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其他因突发情况致贫的随迁人员家庭子女,除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镇以上政府开具的证明外,还需我市暂住地街镇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同时携带户口本、户主身份证等材料交学校审验。以上材料均要求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学校和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验,对初审合格的学生及时在《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照片、户主身份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并将系统生成的学生资助申请表打印后,交学生或家长签字确认。学校按规定减免学生的教育收费。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和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放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市学生资助申请数据后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申请资助经费。春季学期申请的生活补助每年5月份拨付各区,秋季学期申请的生活补助每年11月份拨付各区。区财政在收到市补助经费后,15个工作日内连同区本级负担的资助经费一并拨付给学校。学校在收到补助经费后,及时发放给学生。生活补助采用银行卡形式发放,银行卡必须是学生本人实名办理的银行卡。

 

关于做好2015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宁教财[2015]15号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市有关学校:

    2015年秋季开学在即,为确保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及时发放各类助学金和生活补助,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确保宣传全面到位

    各区、各校要全面宣传国家和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农村偏远地区尤其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到每一位学生及其家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秋季开学前开通“南京市学生资助网”(网址:xszz.njedu.gov.cn),全面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受理各类咨询和投诉。各区要在教育网、校园网广泛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和申请、办理程序,及时向幼儿园小班和小学、初中、高中及中职一年级新生发放《学生资助申请指南》。各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要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布本学期资助申请时间和资助工作联系电话,要在收费公示表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联系电话” 栏公布学校资助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及时做好政策解答、办理资助申请、解决学生及家长反映的问题。对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转交的群众反映问题,各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处理和答复,并将结果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各校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老师和班主任要利用家长会和班会,利用QQ群、微信群、飞信和短信等信息平台宣传和解读学生资助政策,让每位学生和家长人人知晓资助政策、及时办理资助申请。

    二、精心组织好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各区、各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学生资助政策,精心组织好新学期的学生资助工作。对开学申请资助的新生和上学期已经受助的学生,学校要为其直接办理入学和升学手续,暂缓收取学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再按实际情况给予资助,不得采取“先收后退”的方式增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负担。各校开学后要在生活细节上关爱困难学生,在伙食费、校服费、军训费等方面积极采取减免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轻生活负担,让他(她)们在校如家,感受温暖。对接受社会爱心资助的学校,要按照捐助人的意愿制定校内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通过设立校内助学金、奖学金、伙食补助等形式扩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帮助受助学生更好的完成学业。

    三、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制度,确保做到“应助尽助”

    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市教育局与市民政局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共享的机制。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秋季学期将除一年级新生外,具有我市户籍的低保家庭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和孤儿就读的学校信息,春季学期将所有具有我市户籍的低保家庭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和孤儿就读的学校信息印发给各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各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和孤儿名单直接下发至有关学校。学校依据下发的资助学生名单主动与这些孩子的家长联系并办理相关申请手续,不需再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享受低保边缘家庭待遇证明》和《儿童福利证》等证明材料,做到“应助尽助”。秋季学期具有我市户籍的一年级低保家庭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和孤儿,外市户籍的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以及其他受助类型的学生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通知》(宁教财[2014]26号)文件规定,提供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办理资助申请手续。

    四、做好我市接纳外来务工随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随迁人员子女顺利入学

    在我市入学的外来务工随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孤残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及警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和其他因突发情况致贫家庭子女等我市困难学生资助范围内的七类学生可向就读学校申请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资助的学生需按照宁教财[2014]26号文件的规定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区级以上总工会、残联、街镇以上政府等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对因其他突发情况致贫的随迁人员家庭子女,除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镇以上政府开具的证明外,还需我市暂住地街镇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各区教育局要与本区各街道政府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对接工作,在政策宣传、资助办理等环节加强与社区的联络,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随迁子女顺利入学。

    五、重视学生资助工作,搭建资助育人平台

    各区教育局要构建由分管局领导、计财科(或财务办公室)、幼托办、小教科、中教科和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参与的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新机制,在政策落实、制度创新、绩效评价、励志成才等方面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除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给予经济资助外,各区、各校要更多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发展的空间和锻炼的机会,切实将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学校学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通过树立励志成才先进典型,号召广大学生向他(她)们学习,充分展现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不息、勤奋好学、立志成才、感恩奉献的优秀品质,将“资助育人”的理念全面融入到我市的学生资助工作中。

     六、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标准,统筹安排学生资助经费,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长效监督和评价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标准

    为加大对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力度,加快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资助范围包括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中助学金资助范围为我市家庭经济困难的高中在校生。市财政在2015年春季已经按新标准补发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并按新标准下达普通高中助学金。各区教育局、财政局要按新标准下达2015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并按新标准编制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预算,确保2016年我市学生资助工作经费足额安排。

    (二)加强学前教育和民办高中资助经费财政扶持力度

    为降低我市学前教育和民办教育办学成本,促进学前教育和民办教育科学发展,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各类集体园、行业办园、部门办园、民办园减免的保育教育费和民办高中减免的学费、代办教材费、作业本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和寄宿生住宿费等教育费用全部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市财政补助50%,区财政承担50%;其他区由市财政补助40%,区财政承担60%。教育部门办园和公办普通高中仍然按照宁教财[2014]26号文件的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教育费用,其中:教育部门办园提取比例为3%-5%,公办普通高中提取比例为5%。各级教育部门要在10月底向同级财政申请本学期学生资助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11月中旬将学生资助经费拨付给本级学校和幼儿园,学校和幼儿园在11月底前将学生资助经费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建立我市学生资助工作长效监督和绩效评价机制

    各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学生资助经费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学校及时发放。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学生资助经费的长效监督机制和年度检查制度,杜绝发生挤占、挪用、拖延发放学生资助经费的现象。从2015年起,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对各区学生资助工作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指标主要依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对各区绩效评价的结果和各区学生资助工作日常开展情况、群众信访投诉和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的学生资助年度审计等情况。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每年对各区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通过建立学生资助的考核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我市学生资助工作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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