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十三中学学校管理委员会章程
(修订稿)
2012年9月9日
为健全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学校办学活力,推进依法治教进程,积极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让办学主体进入学校管理的决策审议层,组建“学校管理委员会”,拟定章程如下:
第一条:性质界定
学生与社会是学校的办学主体之一,他们是办学效益直接受益者,他们对办学有知情权与参与权。由于中学生属未成年人,学生参与学校决策审议的目标可以通过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和社会贤达人士来体现。
第二条:代表资格
学校管理委员会由学校、教师、家长、社会贤达人士等四方面代表组成。学校由校长、书记和教师代表(工会主席),家长由每年级2人共计6人代表,社会贤达人士代表2人。
1.学生家长代表。一是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管理决策能力,较高的政策法规水平,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二是有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愿望,有为广大学生家长服务的责任感、热情和参会时间。
2.社会贤达、专家和领导等。主要是党政机关、法律界、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新闻单位等,代表着社会办学的大方向、大背景,身处教育外系统,具有丰厚的学识和深刻的见解,对学校把握办学的大方向和提高办学层次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第三条:代表产生
1.学校管理委员会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社会贤达人士等人员组成。原则上定为11人。设主任1人,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2人,一位由社会贤达人士担任,一位由家长代表担任,其它人员均为委员。
2.家长代表候选人产生可以由各年级和学校推荐,经推荐的家长代表,在全校(或分年级)家长会上,进行通报、演讲,超过三分之二的家长投票表决,产生正式代表。
3.社会贤达、专家和领导人选由学校推荐,经由校务委员会讨论确定,不参加家长选举。
4.学校管理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涉及毕业年级家长退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在新高一予以补充。
第四条:组织职能
“学校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办学管理过程中,对涉及社会、家长、学生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和审议,为学校发展和重大决策提供论证、决定、咨询、建议、宣传和协调,以此作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补充。
1、基本宗旨:提高学校领导机构的科学决策能力,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建立科学决策的保障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
2、论证决策:对学校提交的有关学校发展、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等疑难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
3、咨询建议:论证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提出完善学校管理的建设性意见;提供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4、宣传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社会关系,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5、评议监督:对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素质教育的总体情况进行评议监督。
第五条:运作形式
1.由学校行政将要讨论的问题,预先做好梳理,在会上做好问题通报。
2.由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方式进行票决,并当场公布。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会议记录、投票结果存档。
3.决议通过后,就由学校行政组织实施,实施后的情况,要在下次“学校管理委员会”上进行通报。
第六条:活动机制
1.每年9月召开家长大会,宣传“学校管理委员会”的作用、职能、要求等,由家长大会产生家长代表。家长代表产生后就当即组建“学校管理委员会”。
2.会议由“学校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或由主任委托其他副主任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8人)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否则不能立会。
3.校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校务办公室。每次开会之前,办公室要做好会务和组织工作。
4. 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一学期两次。开学的第一个月一次,期中后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第七条:其他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本章程经学校管理委员会和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